创新性发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自2006年我国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至今,“创新”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敏感“热词”,之所以成为“热词”,是因为它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需要创新性保护还是封闭式保护的问题。而所谓“创新”就是以现有的思维模式和知识,在特定环境中本着理想化需要或为满足社会需求而改进或创造的新的方法、路径和环境,并获得一定有益效果的行为。它有“更新、改进”等含义,是人类特有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是主观能动性的高级表现。一个民族要走在时代前列,就必须要有创新思维。“创新”在文化遗产学、社会学、人类学等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 从国际化术语到中国化实践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开始逐步进入国人的视野是在2001年我国积极向联合国申报“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之时。当时使用的是“非物质遗产”而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2002年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国际公约应包括的优先领域”为主题的国际专家会议,建议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之前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以确保与将要出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间在术语和概念上形成内在的一致性。2003年10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上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成为该《公约》中的法定用语。[1]
我国政府发起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缘于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濒临危境的关键时期,所开展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和公布工作就是为了抢救和保护它!抢救它是要为其注入生命活力,保护它则说明它已极其脆弱。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能让后人自觉传承而需要外力被动地对其保护时,我们无疑感到了一种焦虑。
因此,我国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学术团体和相关媒介,在向联合国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及在国内申报国家级、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同时,都积极努力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新的术语开展广泛的宣传报道和一系列有社会影响的活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作的认定包括了“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节庆活动、仪式、传统手工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等,它强调了“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2]251。
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全国施行,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包括了“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音乐、舞蹈、戏剧、传统技艺、医药、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它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3]3、1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表现了“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知识等文化空间,凸显了不依赖于物质形态而存在的自我品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特性,充分体现它的地域性和民族性,关系到对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和尊重。
高科技的冲击、城镇化的进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失去了原有的生存土壤和社会环境,其保护和传承工作就面临着需要保持“本真性”和“创新性”的问题。自2004年我国政府签署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现已基本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国际化到中国化的过渡期。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典型的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其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2]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来说,政府行为包括任何形式的中介力量渗入到原生态的传承环境中,都会或多或少影响和改变其原生形态,行政主导及其商业性驱动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非物质文化遗产母体的“本真性”。但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其他形式的强制性介入相比,利大于弊。尽最大可能保持“本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力度,改善其生活和生存条件,加快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老中青阶梯式队伍,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早日走出坚守的困境是亟待研究的课题。一个民族如果没有意识到本土文化逐渐消失的危险性,其文化身份和文化之根将会丧失。我国改革开放后,西方文化涌入,从文化资本到文化产品,从文化形态到意识形态,从影视传媒到日常生活,国人的民族文化认同感正在被西方文化所遮蔽,因此,树立国家文化安全意识,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塑国民精神、道德规范、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文化战略。
2 转化发展与创新驱动的关系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态与传承基础 2017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办发〔2017〕5号),提出要“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显著增强”。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实际上就是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与实践、形式与内容、继承与发展、保护与开发相互融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和整体性保护一脉相承。2018年5月,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人类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方李莉在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的讲座《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传承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中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3.0层级”概念。第一层级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家底;第二层级是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第三层级是在保护的基础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4]。前两个层级“非遗”文化工作者都已熟知并在全国实施多年,第三层级需要讨论和研究。
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基础也有2个层级。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程度不同,思维方式迥异,存在一定的自我局限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共同出谋划策,可以最大限度地保留传统文化之精粹,激发其活态的生命能量和时代内涵,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以处理好为民族传承、为生活创新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18条要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5]。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双管齐下,戮力同心,才能够有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2.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活力与创新实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我们应该结合现代科技,融入现代理念,灵活运用“非遗+”创新融合平台,如“非遗+创意、非遗+互联网、非遗+科技、非遗+市场、非遗+教育、非遗+会展、非遗+培训、非遗+金融、非遗+文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再“闭门造车”,而是融入现代社会的“头脑风暴”,以更高效的站位,更广阔的视角,更有力的触角,谋划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化与发展大局。2017年11月湖南首届“‘非遗+’创新融合发展研讨会”在长沙国际会展中心举行[6],文创界、文旅界、智能制造、信息产业行业等代表聚集一堂,共同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性发展,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成为“沧海遗珠”,而是插上腾飞的翅膀,不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流汗又流泪”,形成“你出力,我出力,保护文化遗产齐出力”的社会共识[7]。2017年由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出品、大河网全国两会特别策划的《看得见的记忆摸得着的乡愁——非遗看河南》视频系列第一篇《全国首家罗山皮影戏MV山妞赴疆探亲记》一面世就刷爆朋友圈[8],新华网、新浪、网易等门户网站纷纷转发。中国皮影戏是一种用兽皮或纸板做成人物剪影以表演故事的民间传统戏剧,流行范围广,乡土气息浓,2011年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但演职人员收入低,传承人明显青黄不接。罗山县皮影戏新秀剧团团长陈雨伦说自己已40多岁了,还算是最年轻的传承人。
目前,有很大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形式还停留于庙会集市和走街串巷的人际传播中。新媒体时代,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为“非遗”的宣传与推广带来了很大机遇,用“MV”的艺术表现形式,借助网站、微信、微博等进行网络传播活动,就是一个很有效的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发展必须创新,要创新就需跳出旧有樊篱,实现影像、新媒体等新型业态的跨界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本土知识、文化形态、审美观念等是民众创造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又是由人的观念所决定,无论在传承模式、方法、技术、体验功能上,都要与时俱进,在融合领域做到精准对接。
3 科学创意是活态保护之路
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是一句空话,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传承和传播与当代生产生活方式紧密相连,与受众的喜爱程度密切相关,用“创新”的思路和目光审视其精神个性,将之转化为民众喜爱的艺术表现形式,就需用新的科学因子丰富和充实传播手段。广东连山瑶族盘王节、西藏拉萨雪顿节、江苏“2018中国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暨苏州文化创意周”、山东济南“第五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浙江“第十二届中国(东阳)木雕竹编工艺美术博览会”等,都运用了新媒体技术,包括AR技术、互联网科技、云产品库、APP现场体验等,它们是创新性保护的典型,既获得了大众青睐,也扩大了社会影响。
因此,我们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的不是文化资源,而是科学“创意”!用“创意”包装非物质文化遗产,用“体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非遗+”的创新保护之路无疑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果孤芳自赏,就会在社会发展中逐渐边缘化而淡出人们的视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于2015年底审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其中的第8条明确指出:“非遗的本真性和排外性不应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和障碍”[9]。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连接古今、传承文化的重要作用,只有走进人民的现代生活才能真正地传承下去。据统计,截至2018年11月,我国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有40项,其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2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1项。而我国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1372项。
为确保对年事已高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工作顺利进行,2016年国家文化部组织编写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操作指南》(试行本),要求各地采用数字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抢救性记录。同时从2016年开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标准也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至2万元。
2018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全国共有383项传统工艺项目入选,涉及“纺染织绣、雕刻塑造、食品制作、中药炮制”等14个门类。该“目录”旨在选取并重点支持一批具有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项目,以形成成功案例来推动全国范围内传统工艺的振兴和发展。
创新性发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因为它不是消极被动的保护,而是活性动态的保护,在保护工作中应尊重人民的审美习惯和民族个性,它不能脱离人民生活,不能脱离原本故土。创新的内容和形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持有者和传承人的权利,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实践能否给大众带来情感的认同,则取决于民众的选择。
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努力坚守,还是政府行为的介入式主导与扶持,所面临的都是如何保护传承和创新融合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失去“本真性”的创新是我们的首选,可持续发展才是真正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EB/OL].(2007-06-12)[2018-08-20].
[2] 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 何敏华.“非遗”保护要实现创新性发展[N].佛山日报,2018-05-19(A08).
[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EB/OL].(2013-01-31)[2018-08-20].
[6] 胡芳,刘驰锋,陈文美,等.湖南首届“非遗+”创新融合发展研讨会亮相农博会[EB/OL].(2017-11-20)[2018-08-20].
[7] 杨金鸢.创新发展思路,大力发展非遗产业[EB/OL].(2017-11-20)[2018-08-20].
[8] 郭俊华,祝传鹏,肖宏伟.创新是对“非遗”最好的传承[N].河南日报,2017-03-07(10).
[9]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EB/OL].(2017-01-16)[2018-08-20].